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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如何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430

案情回顾: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00年9月18日登记结婚,2001年5月12日生育一女。被告吴某某于2006年2月罹患严重病毒性脑炎,治疗后遗留癫痫后遗症,经医学鉴定已无法痊愈。2013年3月,原告杨某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判决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2014年3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生活无法自理,夫妻之间本应相互扶养。但原告杨某某不愿继续履行照料义务,婚姻已无实际意义,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遂判决准予离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就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子女抚养及共同债务分担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根据协议,原告杨某某同意一次性补偿被告吴某某今后的生活费及治疗费共计10万元,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因此,法院确认了该调解协议,并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杨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
三、原告杨某某一次性补偿被告吴某某今后生活费及治疗费10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虽然我国《婚姻法》并未将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且无法治愈列为法定离婚理由,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若一方在婚后患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精神病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治愈的可能。在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优先考虑精神病人的生活安排问题。若配偶为逃避扶养义务而提出离婚,将严重损害精神病人依法应享有的扶养权利。因此,现实中法院往往对精神病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持谨慎态度。

然而,若精神病人的生活已得到妥善安排,具备基本保障,法院则可能支持离婚。本案中,原告杨某某并非首次提出离婚请求,且在前次诉讼被驳回后,未与被告共同生活,而是外出务工。被告吴某某的病情已被确认无法治愈,生活无法自理。原告杨某某不愿承担照料责任,双方婚姻关系已无法维持,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此外,原告在调解过程中主动提出一次性补偿被告10万元,表明其已尽到对被告的扶养义务,法院据此确认其离婚请求,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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