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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三次起诉离婚终获法院准予,因生三女遭家暴维权之路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10-01) 浏览 154

原告覃秀美与被告陈勇新于1999年初相识并开始恋爱关系,同年6月2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感情尚可,并一同前往金城江区工作。2000年5月17日,原告生育了第一个女儿,之后间隔四年又生育了第二个女儿,2008年2月15日,第三个女儿出生。然而,由于原告连续生育三个女儿,被告对未能生育男孩心生不满,逐渐在家庭生活中表现出不耐烦,常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并将部分务工收入用于赌博,对原告及子女缺乏关心,未能履行作为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导致夫妻关系紧张,感情逐渐破裂。

2011年8月17日,原告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在法院的调解和劝导下,原告撤回了诉讼。然而,被告并未因此改变态度,反而继续因生活琐事与原告争吵,甚至动手殴打,使夫妻矛盾进一步激化。2013年3月13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后因故撤诉。撤诉后,被告搬离了双方共同居住的宿舍,但仍多次前往原告住所,因琐事争吵、辱骂并殴打原告,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

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遂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被告因对原告未能生育男孩心存不满,长期在家庭琐事上与原告发生争执,矛盾未能有效化解,导致双方无法正常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无法修复。原告三次起诉离婚,表明其对婚姻已彻底失望,故法院认为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综合案件事实,法院最终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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