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让侄子代取住房公积金治病 去世后侄子被告上法庭
案情简介:叔叔让侄子代取住房公积金治病
原告与何某甲原系夫妻关系,被告是何某甲侄子。何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因病死亡。2014年4月14日至何某甲去世前,何某甲由被告及其他亲属照顾护理,未由原告照顾护理。2014年5月22日,被告代何某甲以重大疾病为由到南地再就业中心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2.164533万元事宜。2015年1月22日,南地再就业中心的工作人员因再次提取公积金事宜找到何某甲进行询问,何某甲称知道被告去年曾提取过公积金。原告诉称,被告在没有告知原告情况下,私自把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2.164533万元以原告丈夫何某甲治疗重大疾病为由领取侵占,但只使用了6502.20元,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返还其领取的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2.164533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本案中,被告代何某甲办理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并代为领取了该笔款项,根据被告提交的2015年1月22日的视频资料可知,何某甲知道被告“去年”提取公积金一事,根据原告提交的公积金提取明细,何某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2014年仅提取一笔住房公积金,即本案争议的住房公积金,故本院认定何某甲对被告代其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宜是知情的,何某甲生病期间对自己账户内住房公积金进行提取和处分,是其对财产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私自侵吞该笔财产,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婚前和婚后,婚前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一部分从职工人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一部分由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则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上就是“叔叔让侄子代取住房公积金治病 去世后侄子被告上法庭”的案情介绍。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在生病时,配偶一方拒不提供共同财产用于治疗,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同时还涉嫌遗弃罪。当事人用自己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治病的行为,属于日常生活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合法有效,另一方无权撤销和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