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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捡女婴再遗弃背后真相:收养弃婴的法律规定全解析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111

一、夫妇捡女婴再遗弃引发热议
据媒体报道,10月11日清晨,江苏姜堰华港镇67岁的村民王庭山在外出劳作时捡到一名女弃婴,并立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准备将孩子带走时,却被附近村民马先生夫妇拦下。经调查,马先生夫妇已收养这名女婴数月,此次暂时遗弃孩子,只是为了补办出警记录,以便日后顺利为孩子办理户口手续。

华港派出所王警官表示,他们到达现场后,刚准备抱起孩子,马先生夫妇便赶到现场,说明情况,并将孩子交还给民警。马先生称,他与妻子结婚十年,一直未能生育。某天清晨,有好心人得知他们无子,将这名女婴送到了家门口。夫妇二人随即收养了孩子,并带她去医院体检,确认身体健康后,感到非常高兴。起初因急于抚养孩子,未及时报警。

二、收养弃婴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任何公民发现弃婴后,应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报告,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得擅自收留或处理。

我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 收养人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收养人年龄、结婚时间、无子女原因、婴儿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是否有抚养能力、收养目的,以及承诺视孩子为亲生子女、不虐待、不遗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
– 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应涵盖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是否有抚养能力、婴儿性别及是否同意收养,并需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确保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 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育龄妇女生育证明。
– 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需注明发现弃婴的时间、地点、婴儿性别、出生时间(如无记载则根据生长情况估算)、所用包裹或衣物颜色等信息,并确认是否已立案。
– 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

所有材料必须如实填写,并使用钢笔书写。

2. **公告程序**
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需在登记前于县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为60日。若在此期间无人认领,则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收养登记机关方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3. **办理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后,收养人夫妻双方及被收养人需一同前往县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4. **收养登记费用**
收养登记费用为250元,登报费用由收养人自行承担。

这一事件不仅引发了公众对弃婴问题的关注,也再次凸显了我国关于收养弃婴的法律程序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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