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婚可追讨非亲生子女抚养费,法律如何界定?
案情回顾: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为闪婚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张某长期在外打工,对家庭关心较少,仅偶尔寄些钱回家。被告因情感空虚,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于2006年生育儿子张小某。张某怀疑张小某并非亲生,但刘某一直予以否认。2012年2月,张某申请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确认其与张小某无亲子关系。随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抚养张小某所支出的费用。
争议焦点: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
在张某提起离婚诉讼时,是否可以要求刘某返还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抚养费。因为张小某并非张某亲生,张某对该子女并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也无合同义务,其因刘某的欺骗行为而支出的抚养费用,应有权获得赔偿。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张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抚养费,因为刘某只是偶尔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未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损害赔偿情形。
律师说法:离婚时有权要求返还抚养费
张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用,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但并未明确排除其他情形下的赔偿请求权。其立法本意在于保障无过错方在上述四种情形下的合法权益,而非绝对否定其他情况下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若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刘某的过错行为导致张某产生实际损失,张某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相关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支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育费是否应予返还,因问题较为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该复函并未否定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而要求返还抚养费的权利,反而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支持依据。
再者,近年来各地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判决倾向也表明,多数情况下支持男方因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而主张返还抚养费用的请求,只是在具体金额和范围上存在差异。本案中,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生育子女,违反了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的义务,其行为给张某造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张某与张小某之间无血缘关系,亦无法律拟制的父子关系,张某对张小某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其为抚养张小某所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刘某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