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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堕胎丈夫能否索赔?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6) 浏览 161

案例简介:妻子擅自堕胎,丈夫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甲男与乙女为夫妻,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乙女情绪激动后返回娘家居住,并在此期间进行了流产手术。甲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乙女赔偿因擅自堕胎所造成的2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最终判决:不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且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如果一方坚决不愿生育,尤其是女方,因此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可以选择离婚,以寻求能够支持其生育需求的伴侣。这为男方提供了一种法律救济途径。

尽管男女双方都享有生育权,但由于生理结构和生育过程的特殊性,生育的责任与风险主要由女方承担。在夫妻就生育问题产生分歧甚至冲突时,优先保护女方的生育权是必要的。因此,妻子在合法范围内选择终止妊娠,丈夫不能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说法:我们应保护女性的生育自由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指出,妇女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终止妊娠正是女性行使不生育自由的一种方式,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

既然该行为是合法的,自然不能认定为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权。此外,在我国一些地区,仍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女性的生育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因此,现阶段我国法律更应强调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

若妻子擅自堕胎,丈夫的生育权如何得到保障?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丈夫不能直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可以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若调解无效,法院将依法准予离婚。因此,通过离婚的方式,是目前法律为男性生育权提供的主要救济手段。

综上所述,对于“妻子擅自堕胎,丈夫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法律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允许通过离婚途径寻求解决。我们应尊重并保护女性的生育自由,如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婚姻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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