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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无法达成协议,廉租房如何处理?法院判决与补偿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34

案情回顾:夫妻离婚却无法达成协议
林某与戚芳早年经朋友介绍相识,不久后便步入婚姻。起初,林某在一家电器厂担任销售经理,工作表现良好,收入较为可观。然而,不到一年,林某因病住院治疗,不仅耗尽了家中积蓄,还变卖了房产,最终只能居住在廉租房中。经过近两年的治疗,林某康复。本以为可以重新开始生活,却在患病期间,戚芳的同事给予她诸多帮助,逐渐产生感情。林某对此难以接受,决定提出离婚,但两人在子女抚养及廉租房处理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支持离婚,明确廉租房使用权归属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原告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考虑到婚生子年龄尚小,且林某无固定收入,判决由被告戚芳继续行使对廉租房的使用权,原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对于廉租房的处理,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法院依据“有利于被告及子女”的原则,判定该房屋由戚芳继续居住,但戚芳需向林某支付5万元的补偿费用。

律师说法:离婚时廉租房的处理方式
在分析本案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什么是廉租房。廉租房是政府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而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通常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形式发放。与普通商品房不同,廉租房并非由夫妻购买获得,而是通过申请获得的使用权,因此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并无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对于廉租房的处理,法律上并无强制性规定,主要依赖于双方的协商。如果夫妻能够达成一致,可以协议由一方继续居住,并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然而,若协商不成,如本案中林某与戚芳的情况,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决定由哪一方继续使用该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廉租房的使用权并非仅限于原申请户主,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家庭成员的收入水平、身体状况、是否需要抚养子女等因素,以确保居住安排的公平与合理。因此,即使被告戚芳是原申请户主,法院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其继续居住,同时给予原告相应的补偿。

此外,廉租房的使用权也可以通过竞价方式分配。夫妻双方可就廉租房的居住权进行竞价,出价较高的一方获得居住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更为便捷,但同样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结果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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