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共同购买财产如何分割?经济适用房与汽车的处理方式
张某某与李某某在2006年7月左右至2007年6月期间同居生活,并拍摄过婚纱照,后因感情破裂分手。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了位于A区通惠家园惠民园X号楼XXX号的房屋一套(登记在李某某名下)、车牌号为京XXXX的马自达汽车一辆(同样登记在李某某名下),以及放置于该房屋内的家电、家具若干。
此外,2006年11月5日,张某某与居间方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定金收付书”,就购买涉诉房屋事宜达成支付定金的协议。2006年11月8日,李某某与出售方周雨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正式购买该房屋。2007年3月6日,张某某刷卡支付了房屋过户费用共计5183.4元,李某某则刷卡支付了营业税等各项税费共计19,005.8元。同日,北京市A区房屋管理局为该房屋颁发了产权证,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2007年3月7日,李某某与深圳发展银行签订“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用于该房屋的贷款。
根据法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照共同共有原则处理。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在购房过程中均有签字、出资等行为,且拍摄婚纱照的行为也进一步表明双方具有共同购房、准备结婚的意愿。在支付过户费用及购买电水壶等过程中,双方均以刷卡方式共同消费,体现出对财产的共同管理与使用。
因此,本院认定双方在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汽车、家具及家电均属于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共有原则进行处理。鉴于涉诉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根据相关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家庭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交易,本案中该房屋亦符合此情形。若进行价格评估,只能以原购买价格为基准,这对无法获得房屋的一方显然不公平。故本院对该房屋仅确认为共有,暂不进行分割,待其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双方可就该房屋及相关债务另行主张权利。
至于涉诉的京XXXX号马自达汽车,庭审中双方曾就其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后李某某虽提出变更,但本院认为,依据双方之前确认的580,977.6元现值进行分割并无不当。对于家具、家电等财产,本院将综合考虑其购买价格、使用情况等因素,依法进行合理分割。
律师认为,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应视为共同共有,按照共同共有原则进行处理。如双方对财产分割有事先约定,应依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则一般应平均分配。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建议当事人充分沟通,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权益得到合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