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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弃未成年子女后能否重新取得监护权?法院如何判决?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72

原告赖某甲、郑某某是赖某乙的亲生父母,被告赖某丙是赖某乙的祖父,被告赖某丁、赖某戊是赖某乙的姑丈和姑母,均为A市B区C街道D居委会居民。赖某乙于2003年3月7日出生,出生仅二十多天即被父母遗弃在邻乡,后由其姑母赖某戊将其抱回抚养。由于原告工作繁忙,赖某乙主要由其祖父母照顾。2005年11月12日,经他人介绍,赖某乙被E市居民陈某某收养为养女,但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自2007年起,陈某某以赖某乙“不听话”为由,多次对其进行虐待。2008年3月18日,三被告在得知赖某乙受伤严重、生命垂危后,主动将其从陈某某家中接回A市,并通过A市电视台《今日视线》栏目寻求社会支持,最终在热心人士的帮助下,赖某乙得以接受治疗。同时,三被告也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赖某乙已构成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在医院治疗期间,主要由三被告负责照料和护理。2008年6月,赖某乙病情稳定后出院,原告未将其接回,而是由被告赖某丙协助,由赖某丁、赖某戊将其接回家中共同生活至今。目前,赖某乙在生活和学习方面均表现良好。

2008年11月25日,赖某乙的亲属与陈某某的丈夫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赖某乙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元,该款项现已以赖某乙的名义存入银行,由被告保管。2009年2月6日起,A市电视台《今日视线》陆续报道此事,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随后,原告提出要求直接抚养赖某乙的请求。

然而,从赖某乙的出生背景、被遗弃经历、非法收养及遭受虐待的情况来看,其并未真正享受到父母的关爱与照顾,社会舆论也对原告的行为表示谴责,而对赖某乙的遭遇表示同情。目前,赖某乙在祖父的协助下,与姑母共同生活,生活状况良好,继续在此环境下成长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

被告赖某丁、赖某戊在赖某乙被遗弃和受虐后,主动承担起抚养责任,展现出良好的道德品质,值得肯定与鼓励。因此,当其提出抚养赖某乙的请求时,经当地居委会同意,应予以支持。

关于赖某乙的40万元赔偿金,该款项涵盖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残疾赔偿金等。现指定赖某丁、赖某戊作为赖某乙的监护人和抚养人,应依法妥善保管并合理使用该款项,同时,根据当地A市B区C街道D居委会的同意,其对赔偿金的专款专用享有监管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若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可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第十八条第三款进一步指出,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因此,父母并不必然具备监护权。

在选择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时,应以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父母在遗弃子女后,若再提出取得监护权的请求,法院应综合考察其是否具备抚养的经济条件、是否与子女关系融洽、是否能够为子女提供健康、幸福的成长环境等。只有在确信子女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方可支持父母取得监护权的申请。

如果您对监护权相关问题仍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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