姨表姐弟结婚,是否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
姨表姐弟结婚
张某某与胡某某于1989年2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开始共同生活。另查明,张某某之母与胡某某之母系亲姐妹关系,张某某与胡某某系姨表姐弟关系。张某某与胡某某在同居生活期间,于1990年5月26日生育长女取名张金,2000年7月15日生育次女取名张宇,现均随张某某生活。
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
张某某与胡某某系姨表姐弟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多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该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应宣告无效。张某某与胡某某的婚姻关系虽属无效婚姻,但其女儿享有与婚生女同等的权利,因其长女张金已年满18周岁,张某某主张抚养次女张宇且自负抚养费,并一次性支付胡某某生活、医疗费及经济帮助等共计13 000元,且已经履行完毕,并无不当。并且双方已就子女抚养、经济帮助等问题达成一致,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有下列四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指的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中张某某与胡某某系姨表姐弟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其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以上是关于“姨表姐弟结婚,是否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等问题的回答。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