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姨表姐弟结婚是否无效?详解《婚姻法》相关规定及子女权益保障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84

张某某与胡某某于1989年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并开始共同生活。经查明,张某某之母与胡某某之母为亲姐妹关系,因此张某某与胡某某系姨表姐弟关系。两人在同居期间,于1990年5月26日生育长女张金,2000年7月15日生育次女张宇,目前两名子女均随张某某共同生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张某某与胡某某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第二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本案中,张某某与胡某某为姨表姐弟,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其婚姻关系依法应被宣告无效。

尽管该婚姻无效,但根据法律规定,子女仍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张某某主张由其抚养次女张宇,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同时一次性支付胡某某生活、医疗费用及经济帮助共计13,000元,且该款项已实际履行,该处理方式并无不当。此外,双方已就子女抚养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一致,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姨表姐弟之间的婚姻在我国《婚姻法》框架下属于无效婚姻。如您对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事务所,或寻求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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