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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能否申请婚姻无效或撤销?法律解析与救济途径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52

王某与陈某系事实上的叔嫂关系。2004年6月28日,王某与陈某的哥哥在安徽省A市某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陈某的哥哥当时没有身份证,便借用陈某的身份证进行登记,导致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为陈某,但照片却是陈某哥哥的。在得知该行为违法后,王某于2008年1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与陈某离婚。

针对本案的处理,实务中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婚姻登记错误系因民政部门未尽到审查义务所致,应首先由民政部门进行处理。具体而言,王某、陈某及其哥哥应如实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请求撤销错误登记并进行信息更正。若民政部门不予处理或构成行政不作为,当事人方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与陈某之间并未达成结婚合意,也未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共同生活关系,因此该婚姻关系不合法,应被认定为无效婚姻。法院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婚姻无效的情形,并作出相应的无效判决。

第三种意见则主张,本案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法院有权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判决。依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婚姻登记机关应承担错误登记的责任,由法院直接撤销,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

第四种意见认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与错误登记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因登记上的瑕疵而随意主张婚姻无效或撤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有明确规定,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而应作为行政诉讼处理。法院应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并建议其通过行政途径寻求救济。

多数人支持第四种意见。在法院向王某明确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后,王某最终撤回了起诉。

律师指出,当事人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错误登记的情形,应首先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若登记机关不予处理,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您对此仍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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