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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离婚房产分割及贷款处理指南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54

房屋首付由一方在婚前支付,是离婚房产分割中常见的问题。以小李和丈夫王某为例,他们婚后居住的房产是王某父母在婚前购买的,首付款由王某个人支付,且房产证上登记的是王某一人名字。尽管如此,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每月的银行贷款。现在两人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小李是否可以参与房产的分割,以及剩余的贷款如何处理,成为关注的焦点。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进一步明确:如果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申请银行贷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原则上由产权登记一方处理。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偿还的贷款则视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产增值部分,法院通常会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小李与王某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法院可能会判决房产归王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其承担,而小李在婚姻期间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产增值部分,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小李在离婚时可以参与房产的分割,但具体分割方式需结合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来确定。如对房产分割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律所,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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