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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中费用增加 儿子起诉追加抚养费 法院判决每月357元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89

案情简介:原告范某某是被告范某乙与龙某某的婚生子。2003年10月23日,被告范某乙擅自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09年4月2日,龙某某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7月29日,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认定龙某某与范某乙离婚,婚生子范某某由龙某某抚养。此后,龙某某与本村的范立珍再婚并单独生活,原告范某某则与外公范某甲共同居住。范某甲现年68岁,无固定收入,主要依靠老年补助金维持生活。原告目前就读于镇巴县中学,为高中一年级学生,每月生活费用支出超过600元,而仅凭范某甲的补助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范某乙支付抚养费共计26000元。

被告范某乙在庭审中辩称,其离婚后再嫁至四川省万源市草坝镇,生活困难,先后两次婚姻并育有三个子女,经济负担较重,自身生活亦难以维持。其愿意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300元,直至原告高中毕业。同时,被告认为原告之母龙某某也应承担一半的抚养费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范某乙每月支付原告范某某抚养费357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抚养费应由被告范某乙与龙某某共同承担,但龙某某的抚养费问题已通过另案处理。被告范某乙虽提出每月支付300元的意愿,但原告不同意该金额,主张按照法律规定标准确定抚养费。因此,法院参照陕西省2016年度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8568元/年,计算得出每月抚养费为357元。

律师说法: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因此,当子女的实际需要发生变化时,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此外,对于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抚养费的计算方式如下:①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30%支付,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通常不超过50%;“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如需调查,可申请法院调查令。②无固定收入的,可根据当年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通常以《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中的年平均收入和年平均生活费作为依据。③如子女存在长期重大疾病或残疾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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