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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中费用增加 儿子起诉母亲追加抚养费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13) 浏览 144

案情简介:上高中费用增加

原告范某某系被告范某乙与龙某某的婚生子。2003年10月23日,被告范某乙擅自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09年4月2日,龙某某向镇巴县法院起诉与范某乙离婚,2009年7月29日,镇巴县法院缺席审理该案,判决龙某某与范某乙离婚,婚生子范某某由龙某某抚养。后龙某某与本村村民范立珍组建家庭,单独生活。原告范某某与外公范某甲一起居住生活。由范某甲供给原告范某某的生活抚养费,范某甲现年68岁,没有固定收入,原告范某某现在镇巴县中学读高中一年级,每月生活费支出600多元,仅凭范某甲的老年补助金无法维持原告的基本生活开支。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范某乙支付抚养费26000元。范某乙辩称,其与龙某某离婚后,再嫁到四川省万源市草坝镇,生活艰难,在四川先后两次嫁人,生育了三个孩子,经济负担沉重,自身生活难以维持。现被告愿意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300元,直至原告高中毕业。另,原告之父龙某某也应当承担一半抚养费。

法院判决:被告范某乙每月支付原告范某某抚养费35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抚养费应由被告范某乙与龙某某共同承担(龙某某支付范某某的抚养费已另案处理)。被告范某乙承诺愿意每月支付原告范某某抚养费300元,庭审中原告范某某不同意该意见,请求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确定,故给付标准参照陕西省2016年度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8568元/年计算,即每人每月承担357元。

律师说法: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三方面确定: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因此,本案中当事人因实际需要发生变化,有权起诉增加抚养费。

此外,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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