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承租公房离婚如何分割?法院判决使用权归属
案情简介:
欧阳某某与周某某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1992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995年5月29日,欧阳某某所在单位上海图书出版贸易公司为其调配了上海市闸北区陆丰路某号506室的公房(以下简称陆丰路房屋),承租人为欧阳某某,建筑面积为53.67平方米。1998年2月,欧阳某某离家出走,此后下落不明,直至2009年7月重新出现。在此期间,陆丰路房屋一直由周某某管理使用。1999年11月,周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周某某已于2003年10月再婚。因欧阳某某下落不明,一审法院未对陆丰路房屋进行处理,仅暂由周某某居住使用。现双方因房屋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未能达成协议,遂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丰路房屋虽由欧阳某某承租,但其来源为周某某婚前承租的公房,后由单位进行调配。由于欧阳某某自1998年2月起下落不明,房屋由周某某长期管理使用,因此离婚后周某某仍可继续承租该房屋。同时,法院认为周某某自愿给予欧阳某某30万元的经济补偿,并已先行支付20万元,该意见合理,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上海市闸北区陆丰路某号506室房屋由周某某继续租赁使用;
二、欧阳某某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三、周某某应向欧阳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30万元。
律师说法:
所谓承租房,实际上是指公有产权房,是我国特殊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住房形式,与个人所有的私有住房相对。公房承租人仅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而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离婚纠纷中,法院通常只对公房的使用权进行分割,而不涉及产权问题。
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尽管许多公房已通过购买方式转化为产权房,但在离婚案件中,仍存在涉及公房使用权分割的情形。由于这些案件往往与当时的房屋政策密切相关,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双方的贡献以及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原则,来决定使用权的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2月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专门对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问题作出规定。该司法解释为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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