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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上网与老板生下女儿却拒绝抚养,逃避母亲责任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6) 浏览 206

37岁的高文于2014年2月19日因未婚先孕,因担心人流对身体造成伤害,选择在上海安亭医院生下一名女婴,取名“朵朵”。出生后,“朵朵”因患有“围产期窒息”病症,被转至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同年3月,其病情有所好转,具备出院条件,医院护士长杜某试图联系高文,但高文却将手机停机并搬离原住址,导致“朵朵”长期滞留在医院新生儿病房。

2015年2月9日,高文因遗弃行为被公安机关警告,但仍拒绝接回“朵朵”进行抚养。2016年5月12日,市临时看护中心正式接收“朵朵”并开始临时监护。同年8月至12月期间,公安机关联合市临时看护中心多次与高文交涉,工作人员也多次劝说其履行母亲的抚养责任,但高文始终未予配合,并明确表示放弃抚养权。

据调查,高文与一名来沪开设网吧的东北籍老板吴澄关系密切。吴澄承认认识沉迷网吧的高文,称她经常向他赊账、借钱,两人曾同居。然而,在“朵朵”出生后,高文并未承担起母亲的责任,而是将自己在乡下的房子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1万元,并先后接受吴澄给予的1.8万元,其中8000元用于支付“朵朵”出院的手续费用。但高文并未将“朵朵”接回抚养,反而在上海附近的花桥地区租房,足不出户,依靠外卖维持生计,以此逃避抚养责任。

不承担抚养义务,不仅是对子女的不负责任,更是对法律的漠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法律赋予的基本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不仅包括物质上的供养,如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教育则涉及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培养,确保子女健康成长。若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女子为上网与老板生下女儿却拒绝抚养,逃避母亲责任插图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因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且必须履行的;而对于成年子女,若其无劳动能力或无法独立生活,父母仍有抚养的义务。

此外,《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管教是指依法依德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行为加以适当约束;保护则是为了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外界侵害。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是不可推卸的,无论是否为婚生子女,父母都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对于那些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法律将予以谴责和制裁。如果您在家庭关系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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