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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结婚签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返还财物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6) 浏览 191

案情简介:1994年12月,原告高某雄与高某子从台湾省前往福建省漳浦县探亲。经他人介绍,高某雄与翁某桃于当月20日订立婚约,由高某子代表高某雄、翁某月代表翁某桃签订了《婚约合约书》。高某雄、高某子向翁某桃、翁某月支付了新台币62000元(折合人民币2万元),并赠送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对、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两枚,共计金首饰七两一钱二分。之后,高某雄与高某子返回台湾。1995年7月,高某雄再次前往漳浦县,要求与翁某桃办理结婚登记。但由于翁某桃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能完成登记,双方由此产生纠纷。高某雄与高某子遂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约,并要求翁某桃、翁某月返还所收的2万元人民币及金首饰等财物。

法院判决:婚约无法律效力,判决返还财物
法院经审理查明,翁某桃与翁某月在收到财物后,支付了新台币13000元作为介绍费(审理中已责令收回),并借给高某子新台币1万元,其余款项经双方同意用于购置结婚用品及操办酒席。法院认为,高某雄与翁某桃之间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赠与被告财物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而所附条件(即结婚)未实现,因此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原告要求返还财物的请求具有合理性,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和第九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翁某桃、翁某月返还原告高某雄、高某子新台币13000元,并退还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对、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两枚(共计七两一钱二分)。

律师说法:婚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是一起因解除婚约而引发的返还财物纠纷案件。婚约,即婚姻预约,是指男女双方为将来缔结婚姻而达成的合意。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约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的成立以双方自愿登记为准。虽然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自行订立婚约,但婚约在法律上并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民间婚约往往基于双方的诚信或好意而订立,但一旦出现纠纷,应当谨慎处理。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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