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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长期啃老不孝,能否解除收养关系?法律解读与赡养义务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04) 浏览 192

一、案情简介:
老陈今年已年过五旬,他有两个亲生女儿。1988年,他与妻子从外地农村抱养了一个男婴,取名小陈。多年来,老陈夫妇对小陈视同己出,倾注了大量心血。然而,小陈自幼性格叛逆,常逃学、打架,初中毕业后便不再继续学业。老陈曾多次为他寻找工作,但小陈工作不长久,还经常向父母索要钱财,甚至在外欠债、酗酒。待小陈到了结婚年龄,老陈夫妇还积极为他操办婚事。但婚后的小陈依旧恶习难改,四年之后,其妻子因无法忍受而选择离婚。自六年前开始,小陈便长期在外游荡,不务正业,对养父母的生活漠不关心。尽管老陈夫妇曾多次劝导,希望他能回头,但始终未能奏效。如今,双方关系已彻底恶化,老陈夫妇决定依法解除与小陈的收养关系。

二、法院判决:
在法庭上,小陈承认了养父母所述事实,并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陈夫妇与小陈之间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但小陈长期存在打架、酗酒、欠债等不良行为,且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老陈夫妇与小陈之间的收养关系。

三、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一旦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然而,老陈夫妇自小陈出生起便承担了抚养责任,直至其成年、结婚生子,这种长期的抚养关系和深厚的情感纽带,并不会因法律关系的解除而完全断裂。从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以及道德层面来看,小陈仍应对抚养其成长的养父母尽到赡养义务。

《收养法》第三十条明确指出,收养关系解除后,若养父母已对成年养子女进行抚养,且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养子女仍有义务负担其晚年生活费用。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养父母与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应查明事实,听取被收养人意见,以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为原则处理;
2. 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3.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 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其他疾病,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通常不予支持,但若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相关情况,可准予解除。

此外,为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以确保其能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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