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证同居男子打伤女方奶奶,起诉返还彩礼法院判决细节
案情简介:未领证同居男子打伤女子奶奶
2015年2月18日,原告王学超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3月2日,双方订婚。订婚当天,原告王学超向被告支付“见面礼”27000元,其伯母及嫂子另支付“认亲钱”600元。2015年3月6日,原告王学超支付“落帖款”88000元,原告王秀学及郭俊兰亦支付“认亲钱”1200元。2015年3月29日,原告王学超支付“送帖款”40000元。2015年5月6日,原告为被告购买“三金”花费7320元,并赠送皮棉120斤及礼品一宗。2015年5月7日,原告王学超与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也未实际同居生活。婚礼期间,原告的亲戚向被告支付“磕头钱”6600元。2015年5月10日,被告返回其奶奶家中未再返回。原告前去接被告,与被告奶奶发生纠纷,导致被告奶奶受伤,被告因此未与原告同居,双方解除婚约。此后,被告未返还上述财物。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55000元、“认亲钱”1800元、“三金”、皮棉及礼品一宗。
法院判决:被告曲海新应返还原告王学超“落帖款”88000元及“送帖款”40000元的70%,即89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学超支付的“见面礼”27000元,其伯母及嫂子支付的“认亲钱”600元,以及原告王秀学、郭俊兰支付的“认亲钱”1200元,以及“三金”、皮棉和礼品,均属于按照习俗给予被告的财物,应视为赠与行为,依法不应返还。而“落帖款”88000元和“送帖款”40000元数额较大,远超当地生活水平,且双方未实际共同生活,依法可由被告予以返还。原告方因伤害被告奶奶的行为导致婚约解除,因此“落帖款”和“送帖款”可酌情由被告返还。原告王秀学、郭俊兰并非婚约当事人,其要求返还财物的请求无合法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法院支持原告合法的诉讼请求,驳回不合法的请求。
律师说法:返还彩礼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处理返还彩礼的案件中,法院应结合双方或收受彩礼一方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及个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才能缔结婚姻的风俗习惯。若不存在此类风俗,则应视为赠与行为,不支持返还请求。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双方父母及亲属。这些亲属虽非婚姻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但在彩礼返还纠纷中,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因此,在主张返还彩礼时,需注意区分赠与与彩礼的性质,并确保诉讼主体适格。
以上就是“未领证同居男子打伤女子奶奶 起诉返还彩礼法院这么判”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