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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一方有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能要多少?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6) 浏览 165

案情简介: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3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孟某甲,现由被告抚养。两人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农历正月十五,原告与家人发现被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自2015年2月14日起因被告父亲去世,原告陪同被告母亲生活,双方开始分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与第三者通奸的行为,被告对此予以承认,原告亦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但原告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驳回原告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经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理应珍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被告在诉讼中表示同意离婚,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至于原告提出的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认为,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或某些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精神痛苦时,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既包括物质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以非金钱方式优先,如道歉、恢复名誉等,若不足以实现对受害人的保护或对侵权人的惩戒,才可考虑金钱赔偿。然而,我国法律并未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判决中,赔偿金额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但其数额并无统一标准,需结合具体案情由法院酌情决定。以上是关于“离婚案一方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能要多少”的简要分析,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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