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主张抚养费 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
案情简介: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主张抚养费
原告王某某之母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95年年底相识,1996年年初开始同居。在1997年生下原告。被告在原告出生后没有尽到法定抚养义务,原告一直和母亲赵某某共同生活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抚养费,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1997年5月26日到2010年4月的抚养费,每月支付2000元,一次性共支付312,000元。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王某某与赵某某均为单独立户,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关系,从诉讼主体上不符合法律要求。
法院判决:亲子鉴定证实母子关系后母亲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赵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被告认为原告与赵某某均是单独立户,且赵某某自述王某某的户口是以其姐姐、姐夫二胎的名义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故赵某某不是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无权代表王某某参与诉讼。原告提交了亲子鉴定结论,证实王某某系赵某某的亲生子女。王某某一直随赵某某生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材料证明王某某的监护人已不是赵某某,故对于赵某某作为王某某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主体资格,法院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而第十六条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可知,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仅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而且还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以上就是对“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婚姻法方面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