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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主张抚养费,如何确认法定代理人资格?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79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的母亲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95年年底相识,并于1996年年初开始同居生活。1997年,两人共同生育了原告王某某。原告出生后,被告刘某某未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王某某一直由母亲赵某某抚养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抚养费,但被告始终拒绝。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自1997年5月26日起至2010年4月止,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共计312,000元。

被告刘某某在答辩中提出,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诉讼权利应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同时,被告认为赵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关系不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者之间的亲子关系,因此赵某某不具备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

法院判决:亲子鉴定确认母子关系后,母亲可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赵某某并非王某某法定监护人的主张缺乏依据。原告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明确证明王某某与赵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此外,王某某自出生以来一直随赵某某共同生活。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其法定代理人。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某某的监护人已变更,因此法院确认赵某某作为王某某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主体资格。

律师说法: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法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的人,其法律地位等同于当事人,享有广泛的代理权限,可以代表被代理人行使全部诉讼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为其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进一步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第一监护人,若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亲属、朋友,在相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担任监护人。

由此可见,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不仅是其监护人,同时也是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子女参与诉讼。因此,在具备亲子关系证明的情况下,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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