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要分割房租 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简介:夫妻离婚后要分割房租
原被告离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原告诉称,宏德村351号楼房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目前已将上述两栋房屋出租,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被告辩称,宏德村260号及351号的房屋是其个人财产,出租房屋的收入属于孳息,应归个人所有。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陶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洪德村260号及351号房屋在被告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对外出租,房屋租金由市场供求规律决定,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房屋出租方要履行相应的房屋维修义务,保障居住安全,必然会投入较多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务,因此房屋租金收入是对房屋进行主动增值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收益,而非财产的孳息及自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双方行使平等的处理权。
律师说法:哪些婚前财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又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虽然房产属于被告一方所有,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参与了房屋出租的一系列劳动,属于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分割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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