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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产共有协议能否撤销?离婚时赠与是否有效?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50

案情简介:2006年7月,原告徐某取得了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春江某某亲水苑7幢3-6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该证明确记载原告为房屋所有权人。原、被告于2010年3月8日在诸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7月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其中约定原告婚前购买的该房屋及其内部所有物品和设施为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由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撤销该《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于2011年7月2日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中,将位于诸暨市春江某某亲水苑7幢3-602室的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该《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实质上是将原告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给被告的赠与协议,因为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徐某,且房屋尚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若在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原告在房屋尚未过户至被告名下时提出撤销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时能否撤销婚内赠与?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如果赠与财产尚未完成权利转移,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但若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经过公证,则撤销权受到一定限制。

当婚姻关系结束时,一方可能希望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赠与的具体情况、是否完成权利转移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法定限制等因素,作出不同的裁判。因此,如涉及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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