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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子请求分割拆迁款及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73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2月26日登记结婚,2001年5月28日生育女儿李x1,2004年11月5日生育儿子李x2。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庭审中,被告李×同意原告王×提出的离婚请求,并认可双方无共同财产。但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存在争议,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被告主张其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岳父去世后留下的遗迁费92.5万元的六分之一,而原告则认为其父亲去世后遗产尚未实际分割,因此不同意被告的主张。法院判决:本案不予处理,遗产分割后可另行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若尚未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另一方在起诉离婚时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待遗产实际分割后另行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中被告关于继承遗产的主张,法院已依法告知其可在遗产实际分割后另行起诉,本案对此不予处理。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尚未分割的遗产,不能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必须在遗产实际分割之后另行起诉。此外,关于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当事人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有权提出诉讼,从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若超过该期限,当事人再向法院请求分割的,法院将依法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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