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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婚外情导致离婚,为何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1年前 (2023-08-02) 浏览 93

案情简介:对方婚外情导致离婚

张某和丈夫宣某本来很恩爱,但自从宣某开公司手头有了钱之后,就开始越轨了,先后与几位女性下属在办公室或到宾馆开房间做苟合之事,这种不正当关系长达1年之久。张某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为,便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要求宣某赔偿40万元。

法院审理: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宣某有婚外情,但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特性属于通奸性质。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驳回了张某的损害赔偿请求。

律师说法:为何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虽然《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许多人对这里的“同居”一词的理解有偏差,把“婚外情”等同于“同居”。

婚外情不是法律术语,它是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实质上是偷情、偷性的过程。婚外情包括以下三种基本形式:一是通奸,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秘密地、偶尔发生性交的行为,双方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二是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如包二奶和姘居。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形式。

《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没有将通奸的情形列入其中。因此,本案中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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