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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主无责任,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法院判决应赔偿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14) 浏览 149

案情简介:事故车主无责任

2015年6月1日,林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从兴宁市驶往梅县区方向。行至某路口时,林某因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撞上同方向由柳某驾驶的小车,导致小车失控撞上路边电线杆,造成柳某及四位乘客受伤,同时损坏了供电设施和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柳某等五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柳某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也派员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现场查勘。但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定损报告。为此,柳某委托广州市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车辆维修费用为96,409元,价格评估费为4,150元。此外,柳某还支付了施救费1,450元和车辆保管费2,000元,共计104,009元。

然而,当柳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车辆损失的赔付应依据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进行,即“按责赔偿,无责免赔”。由于柳某在事故中无责任,其损失应由肇事车主林某承担,而非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保险公司有违诚信理应赔偿车损

法院经审理认为,柳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且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提供。其中“按责赔偿,无责免赔”的条款,明显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应获得的充分保险赔偿权利,违反了诚信原则,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柳某104,009元。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柳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辆保险单》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若存在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权利的条款,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按责赔偿,无责免赔”条款,排除了柳某在无责情况下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此外,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柳某有权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也应依法履行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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