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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式货车撞倒收费员致死 司机被判交通肇事罪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14) 浏览 124

基本案情:2011年11月,金某驾驶一辆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经过葛隆收费站时,在通过道口过程中,车辆后部将一名站在收费窗口买票的人员带倒,导致其受伤。该人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不治身亡。金某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察觉,直到公安部门介入调查,才得知自己造成了严重后果。

法院判决:在庭审过程中,金某对自己的疏忽大意深感悔恨。法院认定,金某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其能够自愿认罪,态度诚恳,法院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存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应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如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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