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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后病情恶化能否再次索赔?法律分析与救济途径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14) 浏览 219

基本案情:甲某驾驶电瓶三轮车在某公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此时,乙某持证驾驶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二轮摩托车,同样由南向北通过该路段,后撞上甲某的三轮车尾部,导致甲某跌地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乙某夜间驾驶未按规定期限接受检验的机动车,对前方路面观察不足,负事故全部责任;甲某无违章行为,不承担责任。甲某与乙某均未对责任认定提出复议。

事故发生后,甲某被立即送往本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发性颅骨骨折、脑震荡、硬膜下积液、左腓骨骨折,接受保守治疗后出院。一周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乙某同意赔偿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1574.64元。该调解书明确约定:协议经双方签字、调解部门盖章后生效,今后双方互不相涉,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协议签订后,乙某依约履行了赔偿义务。

然而,不久之后,甲某因病情反复再次入院治疗,被诊断为慢性硬膜下血肿及左侧三叉神经痛,进行了近一个月的手术治疗后出院。此次治疗期间,甲某支出医疗费用10423.85元。随后,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某承担进一步的赔偿责任。经法医鉴定,甲某的伤情包括左额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多发性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十级伤残,医疗期约为六个月。

争议焦点在于:本案中,甲某在第一次治疗后已获得乙某的赔偿,但后续因伤情恶化产生新的治疗费用,是否应由乙某继续承担?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某虽已对甲某第一次治疗的费用作出赔偿,但甲某的伤害尚未完全治愈,后续治疗仍属于因乙某过错行为导致的延续性损害,应适用全面赔偿原则,由乙某继续承担相关损失。此外,甲某已构成伤残,而赔偿协议中约定的一次性赔偿显然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且协议中“互不相涉”的条款对甲某有失公平,因此应支持甲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双方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乙某已履行完毕,该协议应视为双方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最终处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终止。甲某在协议履行后再次主张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应支持。

观点评析:当侵权人与受害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且该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时,通常意味着双方通过协商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适用,原有的侵权法律关系转化为合同关系。因此,一旦赔偿协议依法成立并履行完毕,侵权责任即告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依据合同法进行调整,而非侵权责任法。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赔偿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受害人仍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重新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实际损失,且甲某在签订协议时,基于医学常识无法预见到后续会构成伤残并产生巨额治疗费用,因此可认定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甲某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撤销协议,并据此要求乙某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甲某有权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行使撤销权,再要求乙某承担交通事故的法定赔偿责任。如甲某在诉讼过程中未变更请求,法院则应依据双方已生效的赔偿协议,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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