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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61

案例简介:
2013年,王某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借给施某使用,期间施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施某与王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14年,施某通过法院调解向受害人赔偿了28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已赔付交强险部分,剩余1.4万余元由王某代施某支付给受害人。后王某向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三责险的赔偿,但保险公司以王某对外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付,引发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权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本次事故中,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王某已先行向受害人承担了赔偿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之外,按照商业三责险的约定向王某支付相应的赔偿。此外,对于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及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也应在车损险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未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王某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当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事故责任的归属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即使被保险人(即车辆所有人)在事故中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只要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保险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若机动车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施某驾驶车辆造成事故后,已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依法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向王某支付赔偿。如您遇到交通事故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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