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赔偿协议共同甲方对内是否需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解析
案例简介:
2011年,李某驾驶王某名下的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常某死亡。李某与王某作为共同甲方,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由李某实际支付了24万元赔偿金。根据生效判决,法院认定李某作为连带责任义务人之一,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后,有权向王某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2014年,李某据此向王某提起诉讼,要求追偿1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赔偿协议中明确约定由甲方赔偿乙方24万元,李某与王某构成连带责任关系是基于协议的约定,属于对外承担的连带责任。对于两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问题,仍应依据双方的具体约定来确定。李某虽基于协议约定的连带责任人地位,主张向王某追偿,但因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内部责任比例,其追偿请求缺乏充分的法定或约定依据。
此外,法院指出,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的连带责任并非源于《担保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关系,因此不能适用相关保证责任追偿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交通事故中,若肇事驾驶员在赔偿受害人后,以赔偿协议中车辆所有人为共同甲方为由,向无过错的车辆所有人主张追偿,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虽在协议中被列为共同甲方,但该连带责任为协议约定的外部责任,其内部责任分担仍需依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由于双方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责任比例,李某主张追偿12万元的请求缺乏依据。因此,法院未支持其追偿请求。
综上所述,对外赔偿协议中的共同甲方,对内并不必然承担连带责任,需以具体约定或法律规定为依据。如遇到交通事故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