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扣留机动车,处理的时间限制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扣留机动车
公安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当事人机动车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间限制有哪些
1、申请事故调解的时间限制:
发生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调解处理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 10日。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10日。
2、检验鉴定的时间限制: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时间 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
3、尸体处理的时间限制: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 ,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名尸体,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4、出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间限制:
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 10日内作出。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
5、管辖权争议的提出时间限制:
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事后报警证据提交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 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
6、交通事故起诉的诉讼时效限制:
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7、法院立案以后的相关时效限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适用交通事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