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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车情形及处理时限详解,了解这些关键时间点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53

一、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扣留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有权依法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扣留车辆仅限于进行检验、鉴定等必要程序,不得擅自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若当事人弃车逃逸,车辆成为无主车辆,或经通知后仍不领取的,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因调查取证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妥善保管。对于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法立即放行,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机动车存在超载行为的;
(五)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属于拼装车辆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间限制
1. **事故调解申请期限**: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调解的,应在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公安交通部门的调解期限为10日。对于死亡事故,自办完丧事之日起计算;对于受伤事故,自治疗终结之日起计算;对于伤残事故,自定残之日起计算;对于财产损失,自定损之日起计算。
2. **检验鉴定期限**: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在现场勘验结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一般情况下,检验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如需延期,应由设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可延长10日。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 **尸体处理期限**:检验鉴定结束后,应及时通知死者家属,并要求其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若为无名尸体,且10日内无人认领,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4. **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期限**: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若事故发生在逃逸车辆或人员之后,应在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10日内作出;若无法查获,则自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如需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
5. **管辖权争议提出期限**:对事故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向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提出,上级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关各方。
6. **事后报警证据提交期限**: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应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0日内提交相关证据。
7.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8. **法院审理相关期限**:法院立案后,应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上诉。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法院应在6个月内审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理期限的,应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如仍需延长,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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