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流程详解及调解时间计算方法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流程
1. 交通事故的赔偿调解并非解决双方争议的必经程序,而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一项自愿调解工作。是否进行调解,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而非公安机关依职权强制执行。
2. 调解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及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
3. 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较高的可执行性,因其基于双方自愿,更易被接受和履行,有助于缓解矛盾、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但需注意,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仅作为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约定。若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 自2021年起,赔偿调解不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若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协议生效后未履行,当事人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交通事故调解时间的计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时,调解期限为10日,该期限为法定且不可变更的期间,即必须在该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调解起始时间的计算方式如下:
1. 若事故导致人员伤残,调解期限自伤残鉴定结果出具之日起开始计算;
2. 若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调解期限自办理完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3. 若事故仅造成人员受伤,调解期限自伤者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