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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与调解书效力解析,了解调解书的法律作用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14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含义

在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调解制度一直受到高度重视,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调解可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两种类型。诉讼外调解包括邻里调解、村委会或居委会调解、行政机关调解等;而诉讼中调解则特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主持、组织和协调当事人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这种调解通常被称为法院调解,强调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和平等原则,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对损害赔偿的争议,可以选择请求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是否经过调解并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经过事故处理机关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当事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一)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并非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条件。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一方未履行,另一方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其中,调解书特指由人民法院制作并生效的法律文书,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并不具备法院调解书那样的强制执行效力。

因此,若一方在交通事故调解后反悔并起诉至法院,调解书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供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但其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调解协议未履行,仍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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