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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事故致乘车人死亡,吴连合被判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六个月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76

2004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吴连合驾驶奥峰牌农用运输车,沿北京市平谷区305市道由西向东行驶至52公里100米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车辆前部与王占良驾驶的东方红牌小型拖拉机尾部发生碰撞,造成王占良车上人员徐艳芬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吴连合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占良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连合于2008年6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吴连合已赔偿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吴连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相关证据包括证人王占良、吴敏、陆凤兰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尸表检验报告书等,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连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连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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