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致前车乘车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六个月
追尾致前车乘车人死亡
2004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吴连合驾驶奥峰牌农用运输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305市道52公里100米处,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车前部与王占良驾驶的东方红牌小型拖拉机尾部相撞,致王占良车上人员徐艳芬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吴连合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占良负次要责任。被告人吴连合于2008年6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吴连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六个月
庭审中,被告人吴连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占良、吴敏、陆凤兰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尸表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连合驾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连合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连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