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致女儿身亡被判刑
男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
2014年5月29日约20时许,暴雨过后,无摩托车驾驶资格证的被告人曾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摩托车前安装儿童座椅载其女儿途经无照明路灯的四脚桥时,因过桥转弯、路面湿滑,摩托车发生侧滑。但被告人曾某未采取刹车减速等措施,导致其本人及其女儿连同摩托车侧滑翻入旁边的河中。两天后,女儿的尸体在距离事发地点约2公里处被找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其女儿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致女儿身亡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摩托车经路面湿滑、无照明路灯的桥面转弯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险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摩托车侧滑翻入河中致其车上的女儿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情节较轻。
根据被告人曾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又鉴于被告人曾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具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