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致女儿溺亡被判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5月29日晚上20时许,暴雨过后,被告人曾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的二轮摩托车,载着其女儿在前往某地的途中行驶。当时经过一座无照明路灯的四脚桥,由于路面湿滑,曾某在转弯时未能及时减速刹车,导致摩托车发生侧滑。事故发生后,曾某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致使自己和女儿连同摩托车一同翻入旁边的河中。两天后,其女儿的遗体在距离事发地点约2公里的地方被发现。公诉机关认为,曾某应当预见到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湿滑、无照明的桥面上转弯可能引发危险,但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最终导致其女儿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