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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扫车被撞定损延误致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179

案情回顾:清扫车被撞致维修延误产生租金损失
2014年3月,厦门欣荣保洁公司的一辆清扫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被厦门祥茂通物流公司的一辆牵引车追尾,造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牵引车司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牵引车投保的平安保险对清扫车的损失进行了评估,但就尾门是否需要更换的问题,与保洁公司产生了分歧。因此,保洁公司起诉物流公司及平安保险,要求赔偿因定损延误导致的车辆维修及替代作业损失。

保洁公司主张,由于平安保险未能及时完成定损,导致车辆无法及时维修。为保障日常作业,原告不得不租赁另一辆清扫车,日租金为2760元,租赁时间为2014年3月23日至2014年5月14日,共计10个工作日,租金总额为25760元。因此,物流公司应赔偿包括车辆维修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而平安保险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

物流公司则辩称,牵引车在平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同时,保险公司延迟定损违反了勤勉义务,原告损失扩大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平安保险则认为,定损行为仅是确定保险车辆损失金额,不影响其维修进程。原告因对定损金额存在异议而拖延维修,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损失。

法院判决:受损人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平安保险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人,应当意识到清扫车属于特种车辆,若未能及时修复将对原告的正常作业造成影响。然而,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定损,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因维修时间延长导致的租金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原告作为清扫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与保险公司就定损金额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未能及时维修车辆,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调查了多家汽车维修企业,认定该清扫车的正常维修时间不应超过15天。根据当前汽车租赁市场中车辆价值与租赁费用的比例,结合清扫车的实际价值,法院酌情认定该类型清扫车的日租金为600元。因此,原告租赁替代车辆的合理租金应为9000元,由物流公司承担。

此外,清扫车从受损到修复共耗时53天,扣除合理维修时间15天,超出部分为38天。这38天所产生的租金损失共计22800元,应由原告与平安保险各承担50%。

律师说法:及时定损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本案承办法官林春治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应依法依约对受损方的损失进行理赔。而定损作为理赔的前提,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在本案中,平安保险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理应意识到清扫车的特殊性,及时完成定损以避免原告因无法作业而产生额外损失。

然而,保险公司与原告在定损金额上产生争议,未能及时处理,导致维修延误,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需对由此产生的租金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原告在与保险公司争执时,也未能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维修车辆,从而扩大了损失,其行为同样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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