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未出具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2012年3月6日19时许,江苏和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旭公司”)司机圣怀友驾驶苏A95422、苏A7062(挂)重型货车,在南京金焰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焰公司”)厂区发生溜坡事故,将位于其后下方由魏信喜驾驶的装载机撞翻至坡下,造成魏信喜受伤及装载机损坏。苏A95422、苏A7062(挂)重型货车均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6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金焰公司门口设有“进出车辆须检查登记”“谨慎驾驶,切勿碰撞”等警示标识,并标明限速为10公里/小时。事故发生后,和旭公司已向魏信喜支付11万元赔偿,田明(装载机所有人)亦向魏信喜支付了21119.67元。
法院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事故虽发生在金焰公司内部,但该公司并未设置禁止社会机动车通行的警示标志,因此该区域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定义。故本案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适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相关规定。
被告圣怀友在驾驶过程中未遵守交通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溜坡并撞翻魏信喜驾驶的装载机,造成魏信喜受伤。圣怀友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魏信喜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魏信喜的合理损失共计342,186.55元,由浙商财险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4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02,186.55元;魏信喜应将已收到的田明支付的21,119.67元及和旭公司支付的11万元予以返还;驳回魏信喜对田明、圣怀友、和旭公司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而“道路”不仅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也包括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如厂区、广场等,但不包括私人庭院等封闭场所。
本案中,尽管事故发生在公司内部,但因该区域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故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范畴。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需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行政行为,也不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最终判定,而仅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的证据材料之一。在交警部门未作出认定书的情况下,法院将综合现场勘验笔录、证据材料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事故责任进行独立判断,以确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