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醉驾引发交通事故 共同饮酒人是否需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18) 浏览 287

案情介绍:醉驾引发交通事故

2014年1月,被告李山(化名)邀请朋友刘伟(化名)、陈正(化名)一同聚餐。席间,三人共饮了5瓶白酒,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才结束聚会。当晚,刘伟骑摩托车前往赴宴,临行前,李山和陈正担心他饮酒过量,劝其醒酒后再出发,但刘伟坚持要离开。回家途中,刘伟驾驶摩托车撞上路边石块,造成车辆损坏、本人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伟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的全部原因,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伟的父母将李山诉至法院,认为李山作为聚会的组织者,未尽到提醒和劝阻义务,对刘伟的死亡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判令李山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李山则辩称,刘伟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饮酒后的后果有充分认知。在聚餐过程中,他并未劝酒,且在刘伟执意离开时已尽到劝阻义务,因此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在于:共同饮酒人是否应对同伴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共同饮酒人不应承担责任。饮酒者作为成年人,应具备对自身酒量及醉酒后可能引发危险的判断能力。若在饮酒过程中未被劝酒,甚至共同饮酒人已明确劝阻,而饮酒者仍执意饮酒并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属于自主选择,应自行承担后果,共同饮酒人不构成侵权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饮酒人应承担一定责任。在共同饮酒过程中,若明知他人饮酒过量,仍未能及时劝阻或采取适当措施,如看护、照料、护送等,就可能构成对他人人身安全的疏忽。尤其是在饮酒人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的情况下,共同饮酒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未尽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时,共同饮酒人亦需承担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 成年饮酒人应对因自己过量饮酒导致的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在成年人共同饮酒的场合,每个人都应具备对饮酒后果的理性认知。在饮酒过程中,饮酒人明知自己可能要驾驶机动车,却未能控制饮酒量,且在酒后不顾他人劝阻,坚持驾车,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2. 共同饮酒人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共同饮酒人在意识到饮酒人可能酒后驾车时,有义务进行劝阻。若劝阻无效,且饮酒人已明显处于醉酒状态,无法控制自身行为,共同饮酒人应进一步采取措施,如将其送医或安全送回家,以避免危险发生。若仅进行简单劝阻,未履行必要的看护、照料或护送义务,则可认定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在存在多名共同饮酒人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各人是否尽到劝阻、看护等义务,综合判断其责任比例。本案中,法院认定李山与陈正的责任比例为9:1,其中李山作为请客的组织者,对饮酒情况及酒后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责任比例为6:4。最终,法院判决李山赔偿刘伟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万7千余元。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