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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代驾致人损害车主是否需担责?法律解析与赔偿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25) 浏览 131

案情回顾:无偿代驾送同学回家却引发交通事故
2013年8月16日,廖某夫妻驾驶自己拥有的一辆小型轿车,邀请荣某等几位同学一同前往荣昌县万灵古镇参加宴会。由于廖某饮酒后无法驾驶,为了避免“酒驾”被处罚,他让未饮酒的同学荣某代为驾驶车辆送其回家。在行驶至荣昌县荣路路新高速路口往路孔方向400米处时,车辆与从右侧驶入人行横道线横过公路的行人蒋某发生碰撞,导致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荣昌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荣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行人蒋某无责任。2014年4月29日,蒋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某、荣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廖某与荣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中车主廖某是否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若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荣某为车辆使用人,其未证明廖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仅应由荣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可请求其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荣某为廖某无偿代驾,属于帮工行为,而廖某为被帮工人,因此应由廖某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荣某在事故中负全责,构成重大过失,应与廖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车主亦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分歧关键在于对荣某身份的认定,即其是车辆使用人还是帮工人。笔者认为,荣某作为无偿代驾者,不应被认定为车辆使用人,而应视为帮工人。车主廖某既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也是实际使用人。

首先,从对车辆的支配能力来看,尽管廖某饮酒,但他仍坐在车内,并指示荣某驾驶车辆,车辆的运行目的地也由廖某决定,因此他并未完全丧失对车辆的控制权。

其次,从获取的利益角度分析,荣某驾驶车辆并非为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帮助廖某完成出行目的,廖某因此享有运行利益,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综上,廖某作为被帮工人,应依法对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荣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存在重大过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与廖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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