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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身份证致他人交通事故需担责,登记车主被判赔偿12.6万元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13

案情回顾:出借身份证致他人成为交通事故被告
2007年3月9日,何某在前往工作单位途中驾驶摩托车,遭遇一辆货车撞击,货车司机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何某被路人送医,经诊断,其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并骨折。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然而,由于肇事司机逃逸,其车辆保险信息无法查证。何某家属通过调查发现,该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为路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路某列为被告。

路某是一名普通工人,既没有货车,也从未购买过货车,却因法院传票被卷入这场交通事故案。在他人提醒下,路某才想起曾将身份证借给好友李某办理土地使用证。他随即联系李某,李某承认,当时是朋友孙某提出借用其身份证,并承诺给予好处费,李某因身份证不在身边,便将路某的身份证转交给了孙某,并收取了好处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查了孙某和李某。孙某声称自己只是介绍李某与货车司机认识,之后未再参与此事。李某也未能提供孙某使用其身份证的直接证据,且表示自己与交通事故无关。路某则辩称,自己并非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李某擅自出借身份证导致车辆登记在其名下,因此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法院判决:登记车主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采信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确认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但由于驾驶员逃逸且身份无法查明,法院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由登记车主和驾驶员共同承担。路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虽对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不知情,但在无法查明实际驾驶人身份的情况下,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并非车辆所有人,因此法院认定其为实际车主。

最终,法院判决路某赔偿何某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2.6万元。

律师说法:登记车主需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我国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车辆所有人以登记机关记录的信息为准。当车辆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通常由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若驾驶人逃逸,无法查明身份,则赔偿责任将由车辆所有人单独承担。

在本案中,尽管路某并非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但由于其身份证被他人用于车辆登记,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与车辆无关,法院只能依据登记信息认定其为车辆所有人。此外,路某在出借身份证时,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已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路某对名义下的车辆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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