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问题解析:能否主张误工费?
2008年4月22日清晨6时许,河南省内乡县余关乡黄沟村农民黄金定(71岁)骑着一辆装满蔬菜的人力三轮车前往县城售卖途中,在距离县城仅3公里的312国道上与一辆迎面驶来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黄金定和摩托车驾驶人张红军两人受伤。经内乡县交警队认定,张红军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黄金定在事故中无过错。
事故发生后,黄金定被送往县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右颞骨骨折、右颞部硬膜外血肿伴气颅,需住院治疗。2008年7月18日出院后,黄金定多次向张红军要求赔偿未果,遂将张红军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6753.15元、误工费5300元、护理费18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总计15853.15元。
为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黄金定向法院提交了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说明其多年来一直从事种菜、卖菜等劳动,仍具备劳动能力。张红军则辩称,黄金定已年过七旬,属于自然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因此不应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他引用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国家规定男性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岁,从事特殊工种的为55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50岁。据此,他认为黄金定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再主张误工费。
然而,法院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自然人何时自然丧失劳动能力,黄金定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已明确其仍以劳动为生,具备持续劳动的能力。此外,黄金定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因此其误工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张红军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律师指出,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中采用的是“生活来源丧失说”,即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应基于受害人因伤无法正常工作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而非单纯依据其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于农村中仍从事种植、养殖等劳动的老年人,若因事故导致无法继续劳动,其误工费的主张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老年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伤无法劳动而主张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如您对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