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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载乘客,后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的,民事责任应如何分担?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7-30) 浏览 153

驾驶人出于好意免费搭载乘客遇事故

2007年7月6日上午,江肖肖无证驾驶无牌的上海松迟牌电动自行车从西七线东延小路内由东往西驶往西七线方向,江建国驾驶未经检验的浙jlb136号二轮摩托车从箬横坦龙线垃圾场旁由北往南驶往箬横方向。上午11时50分许,两车在途径坦龙线18km+800m即坦龙线与西七线交叉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江建国、江肖肖及浙jlb13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乘坐人江正宝受伤(江建国与江正宝系朋友,江正宝与江建国于事发前一起钓鱼,在钓完鱼两人乘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温公交肇认字(2007)第007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肖肖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驾驶技术差,途经无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江建国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定期检验,行驶中未按规定靠道路右侧行驶,并且未戴安全盔,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江正宝乘坐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在本次事故中负自身的次要责任。

驾驶人不能免责,乘客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温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致伤,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事故中江肖肖负主责、江建国负次责、江正宝负自身次责的事故责任结论合法得当。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判决宜由江正宝自行负担其事故合理损失的30%,余70%的事故合理损失由江肖肖负担其中60%、江建国负担其中40%。

律师认为:一、好意同乘损害赔偿纠纷中,对机动车运行人的侵权责任的确定应当视运行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归责,

二、共同侵权案件中,如赔偿权利人和部分共同侵权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可就该调解协议先行制作调解书,但在调解时,应告知赔偿权利人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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