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避险跳车致死,另一合伙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情简介:
况某与陈某合伙投资购买一辆重型货车,两人均为该车司机,平时共同驾驶。某日凌晨2时许,况某驾驶车辆超载运输货物,与陈某一同沿国道G105线行驶至一段连续下坡路段时,车辆刹车突然失灵。况某立即叫醒在后座睡觉的陈某,陈某醒后迅速越过后座,坐到副驾驶位置。在车辆即将与前方重型货车发生碰撞的紧急情况下,陈某打开车门跳车,结果因摔倒在路外沟渠中,造成颅脑重度损伤及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经检验,肇事车辆的制动和转向系统均符合标准。交管部门认定,况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况某作为司机,对车辆超载可能引发刹车失灵负有注意义务,其驾驶行为与陈某跳车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然而,陈某同样作为司机,也应对车辆超载可能带来的风险负有同等的注意义务。由于陈某未尽到该义务,其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不当避险行为,导致了自身死亡的后果。因此,陈某的死亡应归因于其自身避险不当,而非况某的驾驶行为。基于此,况某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陈某的死亡是其自身未履行注意义务所致,可作为减轻况某刑事责任的情节,最终决定对况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律师说法:
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以行为发生时一般人应当预见的事实,或行为人能够预见的特殊事实为基础。这符合刑法中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本案中,况某驾驶超载车辆,按照一般人的常识,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且存在发生事故的潜在风险。况某作为专业司机,更应对此有明确的认知。陈某跳车死亡发生在况某驾驶刹车失灵车辆即将与前车相撞的紧急时刻,可以认定况某的驾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陈某跳车的风险,二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由于陈某的死亡是因其自身避险不当所致,而非况某的驾驶过失直接造成,因此可减轻况某的刑事责任,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案例分析,旨在帮助理解合伙人“避险跳车”事故中另一合伙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