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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章记录上网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解析与维权建议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219

2015年2月8日,原告张某在某县境内驾驶汽车时,被交通监控设备记录下超速行为。被告某县交警大队据此作出罚款100元并扣12分的行政处罚,并将该违章记录公布于“红绿灯”网站供当事人查询。张某在查询到该信息后,认为处理不当,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违章记录。

违章记录本质上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存在。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因此,将违章记录公布于网络,仅属于违法行为信息的公示,而非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根据该规定第二十条,违法行为信息录入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通过邮寄、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这表明,网络上公布的违章记录是交警部门履行告知义务的一部分,而非正式的处罚决定。因此,违章记录本身并不具备最终性和确定性。

在特定情况下,如车辆被盗抢、使用套牌车等,违章记录可能被依法消除。同时,对于前来接受处理的违章行为人,交警部门应当通过一定方式确认驾驶人身份,再依法作出处罚。由此可见,违章记录的行政处罚相对人具有不确定性,而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相对人即为明确且唯一,其具有最终性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因此,违章记录不宜作为被诉的行政行为。若将违章记录视为处罚决定,那么在处罚程序中缺乏必要的告知与送达环节,该行政行为将被认定为程序违法,进而导致所有通过监控记录的违章信息都可能被撤销,这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均不利。

综上所述,交警部门在辖区内通过监控设备记录的违章行为,属于违法事实的记录,张某并未在交警部门的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交警部门也尚未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向其出具处罚决定书。因此,该查询到的违章记录不能视为行政处罚决定,不具备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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