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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上高速公路引发车祸,高速公管公司应否赔偿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8-01) 浏览 121

案情简介:行人上高速公路引发车祸

2016年1月17日晚,河南省某县吕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南阳高速公路某段上行驶,突然看到一个人跨越栏杆从路边蹿出。为避让该人,他急忙打方向躲避,结果撞到道路旁边右侧山坡上,车辆侧翻,同乘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南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作出证明,确认该事故系吕某为避让高速路上突然出现的行人而发生。

吕某遂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诉至法院。他认为,其在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所负责的封闭型公路上行驶,领取了公路通行卡,缴纳了车辆通行费,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已形成高速公路服务合同关系。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让行人自由进入高速公路,没及时采取阻止、清理措施,是其经营管理不善,未尽职尽责,致使事故发生。对此,吕某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判令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施救费、交通费共计56600元。

庭审中,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认为,为防止行人和动物进入高速公路,他们设置了高速公路隔离栅、路栅、隔离护栏等设施,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行人违章进入高速公路,并非其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吕某为了维护行人的生命安全,根据“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可向引起险情发生的行人追偿。吕某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被判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在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所负责的封闭型公路上行驶,吕某领取了公路通行卡,缴纳了车辆通行费,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已形成高速公路服务合同关系,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因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尽到对路面异常情况及时发现、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构成了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吕某各项损失45260元。

律师说法: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应否赔偿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管理者,行使向过路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同时应恪尽职守,履行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确保高速公路安全高效、畅通无阻。吕某缴纳通行费后,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双方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务合同关系。因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尽到对路面异常情况及时发现、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致使吕某为避让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的行人而发生交通事故,构成未及时消除路面障碍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吕某造成的损失,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对于行人违法横穿高速公路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因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如机动车驾驶员属于正常驾驶无超速等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一般会认定由行人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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