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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逃逸法院判刑罚,拒执行判决怎么办

交通事故 1年前 (2023-08-03) 浏览 76

案情简介:醉驾逃逸法院判刑罚

2012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孙林海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新城苑20号501室章月方家中吃晚饭。当晚20时许,孙林海驾驶牌号为苏BV2363的小型汽车从前洲街道娱乐城沿堰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前石路口西侧路段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碰擦后冲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内程德林驾驶的牌号为苏JCH423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苏JCH423小型普通客车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损坏。20时23分许,无锡市公安局1 10指挥中心接到程德林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发现孙林海有醉酒驾车嫌疑。21时40分许,民警将孙林海带回交警中队,对其做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经测试,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24.9毫克/100毫升。21时54分许,孙林海未经许可擅自离开交警中队,并于22时许被民警抓获,后带回交警中队抽血取样。

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孙林海血样被送至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经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 61毫克/毫升。2013年1月7日经无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鉴定,孙林海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 57毫克/毫升。

法院判决:危险驾驶罪罪行难逃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林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孙林海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说法:醉驾逃逸拒执行判决怎么办

行为人拒绝配合执法,实施不利于自身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行承担。醉驾入刑以来,执法、司法机关对醉驾行为“零容忍”的打击力度极大地增加了刑法的威慑力,即使是心存侥幸而酒后驾车之人对于被查的后果也往往心知肚明。因此,实践中为逃避处罚,常常会出现五花八门的拒绝配合甚至阻挠交警正常执法的行为。我们认为,对于行为人拒绝配合执法,实施不利于其自身的行为,从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

(一)从证据认定的角度分析,当侦查机关掌握了证明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初步证据后,行为人即具有配合侦查机关完成侦查取证的义务,若此时行为人故意通过使自己陷于更不利地位的方式来污染证据,则应当相应降低对控方的证明要求,从而将该不利后果归于行为人本人承担。

(二)从社会导向的角度分析,规避法律责任往往是当事人趋利避害的反应,若对呼气酒精含量超标的行为人免除了配合侦查的义务,则可能诱导当事人采取各种方式规避法律责任,如此将不利于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也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因此,只有将行为人故意导致的不利后果归于其本人承担,方能有效避免其通过规避法律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以上就是醉驾逃逸法院判刑罚,拒执行判决怎么办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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