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忘拉手刹遭车撞,司机能否作为第三者理赔
案情简介:女司机忘拉手刹遭车撞
2015年10月2日,43岁的妇女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回家,在家门口停好车后下车,因忘拉手刹,张某的车辆倒滑,碾压住刚好走到车后的张某。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张某被送到医院治疗一个多月。2016年12月,张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张某车辆在许昌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而保险公司则辩称,张某本人既是驾驶人员,也是受伤人员,张某不是车下的“第三者”,不属于三责险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被认定第三者身份获赔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事故发生前作为驾驶人员应当属于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张某并不在车上,其应当属于第三者身份。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损失。综上,法院依据事故给张某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判决被告许昌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10185元。
律师说法:司机能否作为第三者理赔
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的置于机动车上,涉案机动车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驾驶员”均为特定时空下的临时身份。判定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以发生交通事故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处于投保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应为“第三者”。“第三者”与“车上人员”不是一成不变的,二者可以相互转化。所以此案中的女司机是可以作为第三者进行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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