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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析“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的合法性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89

张某是杭州某机械制造公司的一名设计技术员,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定于2005年6月到期。2002年10月,公司进行改制,业务方向由传统的机械制造转变为计算机软件的制造与销售。张某被安排至营销部担任营销员,但其认为自己无法胜任该岗位,提出希望公司能够将其调回设计岗位。然而,公司人事部门通知张某,将依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理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因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提前终止的法律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合意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类型。其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 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
3.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4. 因严重失职或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

(二)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无法胜任;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且经协商无法达成变更协议;
4. 应当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或续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三)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裁员。此时,用人单位需向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 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 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
4. 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工会委员任期未满;
5. 劳动者被依法立案审查但尚未结案;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劳动者同时存在上述第(一)项中的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依据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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