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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仅法人代表签字,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有效,公司需支付赔偿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80

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案中,公司仅由法人代表签字而未加盖公章,因此否认与王先生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所签合同无效。然而,闵行区法院认为,法人代表在合同上的签字行为代表公司,具有法律效力,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作用。法院指出,尽管合同中提及“合作”字样,但从其内容来看,该合同包含了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因此应认定为有效劳动合同。据此,法院认定双方自2009年4月1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王先生自2009年4月起为公司提供服务,而双方于7月22日才签订合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未签订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劳动者拒绝签订等原因所致。因此,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王先生2009年5月1日至7月2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5569.57元。

此外,法院还支持了王先生在仲裁中提出的其他诉求,包括工资、手机通讯费和交通费共计6035元,以及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请求。最终,公司需支付王先生合计12804.57元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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