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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责任归属解析:公司是否需赔偿?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30

案情简介:韩某曾在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期间在北京某公司工程部担任水暖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期满后未办理续签手续,韩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08年12月22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随之解除。随后,韩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2008年9月份的工资。

律师说法: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由谁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交了两位证人刘某和宋某的证言,证明在2008年六七月间,公司人事部曾通过电话通知韩某签订劳动合同,宋某也已将该通知转达给韩某。然而,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韩某明确拒绝续签或存在其他不签订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仍负有提示韩某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且在韩某提出辞职时,公司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履行该义务。基于此,公司应依法向韩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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