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出差,在途时间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
案情简介:劳动者因工出差
职工2012年2月21日入职,双方签订期限为2012年2月21日至2014年2月19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16年2月19日。2014年4月19日至5月15日期间职工因公前往西藏出差,公司安排职工2014年5月16日倒休一天。职工主张其在2014年4月19日、20日、26日、27日、5月1日、3日、4日、10日、11日存在加班。公司表示原告并未在上述时间提供劳动,不予认定。职工于2014年6月2日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及福利待遇为由,提出解除。
律师说法:劳动者因工出差,在途时间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就叫“加班”。是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以上就是“劳动者因工出差,在途时间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的法律解读,若您在劳动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