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出差在途时间是否应支付加班费?法律解读与维权指南
案情简介:职工于2012年2月21日入职,与公司签订了自2012年2月21日至2014年2月19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至2016年2月19日。2014年4月19日至5月15日期间,职工因公前往西藏出差。公司安排其于2014年5月16日休一天假。职工主张其在2014年4月19日、20日、26日、27日、5月1日、3日、4日、10日、11日存在加班情况,但公司认为职工未在上述时间提供劳动,因此不认可其加班主张。职工于2014年6月2日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及福利待遇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劳动者因工出差,在途时间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并实际提供了劳动,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所谓“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无法安排补休,则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劳动者因工出差期间,若确有加班行为,公司有义务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如您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法邦专业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支持与建议。